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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89.10.20. 八九銓一字第193899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正額錄取同項考試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 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 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 分配訓練。

  • 第五條
    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下列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外補程序規定,就具有 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 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 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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