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89.10.31. 公訓字第8905932號書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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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開競爭方式)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 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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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不得申請延訓; 其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