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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89.10.31. 公訓字第8905932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公開競爭方式)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 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 第十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不得申請延訓; 其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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