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銓敘部89.12.05. 八九銓四字第1967993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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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開競爭方式)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 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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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公務人員之任等)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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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初任人員之分發任用)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 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 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 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