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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90.07.05. 九十銓一字第203898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二) 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二)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四年以上相關專業 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一) 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一)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十二年以上相關專 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前二項所稱學歷、經歷、專業訓練及相關專業工作,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 第十三條(調任或改任)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 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 核計加級。

  • 第八條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先予試用,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試用期 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實授者,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不予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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