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0.07.11. 公保字第9003728號書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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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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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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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官等職等之保障)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