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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0.12.13. 公保字第900672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 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 第二十三條(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相當之補償)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 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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