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8.08. 公訓字第9104704號書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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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應錄取而未錄取之補行錄取;不應錄取而錄取之撤銷錄取)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 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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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本法有關進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