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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8.14. 公訓字第9104824號函(六)
中央法規
  • 第十條(選送國外進修之期間)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 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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