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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9.30. 公訓字第9105322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進修之核定及補助)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 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 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 第十一條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 限。

  • 第九條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 ,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 第十一條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 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 或醫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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