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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1.03. 公保字第0910007681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四十條(軍民分治)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 第六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 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 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 第三十三條(準用規定)
    期日期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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