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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2.20. 陸法字第092000301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不同長官所發命令之效力)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 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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