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2.20. 陸法字第0920003011號函
中央法規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三條(不同長官所發命令之效力)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 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