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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2.03.27. 部特一字第0922226269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正額錄取同項考試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 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 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 分配訓練。

  • 第六條(高普初考及特考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 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 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 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 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 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 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 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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