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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4.16. 公訓字第0920002647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予以補助。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含當日) 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進修之核定及補助)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 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 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 第十九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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