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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2.05.28. 部退三字第0922251618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常備兵役之區分)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 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 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 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 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 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 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 第五十二條(折減役期之規範)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係 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 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 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 第十二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一次退休金基數及第三項所定月退休金百分比支給標準,均依附表一 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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