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8.15. 局力字第0920026166號書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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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公務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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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開競爭方式)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 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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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之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