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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9.19. 公訓字第092000619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 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二條(訓練進修之權責)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 理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 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在 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 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命令定之。

  • 第五條(行政中立相關課程)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由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或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課程;其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第七條(訓練辦法及計畫)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生活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 、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津貼支給標準、請領證書費用等有關事項,應依各 該訓練辦法或計畫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條(進修之方式)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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