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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03. 公訓字第0920006535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初任人員之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 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 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 第四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二、升任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辦理,以增進公務人員具備晉升官等所需 工作知能之訓練。 三、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指為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 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之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指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專業訓練:指為提升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 ,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構)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 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 二、一般管理訓練:指為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 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 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公務 機關(構)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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