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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20. 公訓字第09200075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任用資格之例外)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 第十一條之一(機要人員之進用)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

  • 第十二條(進修之核定及補助)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 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 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 第二條
    本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 第十九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 第二十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 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構)學 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 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 助進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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