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2.19. 公訓字第0920008674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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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選送國外進修之期間)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 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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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進修計畫之核定及變更)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變更。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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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構)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容、進修期程、進修處 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選送進修人員所需之相關資格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