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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93.02.18. 住福工字第093030183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撤銷喪失國籍)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 籍之喪失。

  • 第七條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 所得稅款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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