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09.13. 公保字第0930007511號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三條(不同長官所發命令之效力)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 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
第十七條(執行職務之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第十一條
機關首長涉訟者,其有關涉訟輔助事項,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