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銓敘部 93.10.11. 部法二字第0932419249號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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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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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三(兼任之許可(二))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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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