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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4.04.11. 公訓字第094000278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全時進修人員期滿回原單位服務之期間)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 同。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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