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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1.23. 局考字第09500605641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之三(兼任之許可(二))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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