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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09.29. 公訓字第0950009292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二條
    本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保訓會同意後,得準用本 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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