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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6.03.28. 部銓一字第0962774528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升官等)
    公務人員之晉升官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

  • 第八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 機關(構)任用為限。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 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第一項分發機關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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