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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7.09.09. 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八條(期間之計算)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 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

  • 第八條(就職期間)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 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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