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08.17. 公訓字第0980007958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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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進修者應具備之資格)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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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進修計畫之核定及變更)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變更。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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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構)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容、進修期程、進修處 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選送進修人員所需之相關資格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