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9.10. 局考字第098006438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高普初考及特考考試規則之訂定)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包括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體格檢查標 準、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限制轉調規定等。

  • 第二十條(應錄取而未錄取之補行錄取;不應錄取而錄取之撤銷錄取)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 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 第八條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並 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 本訓練。

  • 第十條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 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 證書等有關事項。

  • 第三十二條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 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依第二十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 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 第十二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但依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依其規定期限報到。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 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到。但經否准延期報到者,應於否准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 日內報到。 前項延期報到之申請,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用人機關應於受 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函復結果。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應註銷其分配。經註銷分配之職缺,由分發機關或申 請舉辦考試機關另行分配有關等級類科考試錄取人員遞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