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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1.22. 局力字第0990060532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高普初考及特考考試規則之訂定)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包括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體格檢查標 準、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限制轉調規定等。

  • 第三十二條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 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依第二十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 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 第十二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但依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依其規定期限報到。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 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到。但經否准延期報到者,應於否准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 日內報到。 前項延期報到之申請,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用人機關應於受 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函復結果。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應註銷其分配。經註銷分配之職缺,由分發機關或申 請舉辦考試機關另行分配有關等級類科考試錄取人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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