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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9.03.10. 部銓一字第0993166811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七條之一(改制日及選舉區)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 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 )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 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 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

  • 第七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組成時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本機關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 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機關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 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前項委員除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五項所規定之票選委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 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 代理會議主席。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前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 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 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 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 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 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 、公正原則。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 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遷人員、有關人員 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但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 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

  • 第二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 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 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 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 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第二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 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 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 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 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 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 、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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