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9.05.06. 部法二字第0993182101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七條之一(改制日及選舉區)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 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 )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 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 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

  • 第二十六條之一(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 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 職止。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 單公告之日止。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 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 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 止。 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 止。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