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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9.08.19. 部退三字第0993204752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二條(折減役期之規範)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係 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 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 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 第十二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一次退休金基數及第三項所定月退休金百分比支給標準,均依附表一 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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