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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9.08.26. 部法二字第0993242171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就職期間)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 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 第二十六條之一(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 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 職止。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 單公告之日止。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 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 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 止。 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 止。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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