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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10.19. 局地字第099006491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公開競爭方式)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 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 第七條
    公務人員各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用人機關年度需求之 職缺及第五條之規定分配訓練。 公務人員各項考試榜示之正額錄取人數,如超過用人機關年度需求者,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 考試機關應於同等級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經核定保留錄取資格時,依考試名次遞補並依第五條 規定分配訓練。無同等級類科之職缺可資遞補分配時,始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 用人機關提報臨時用人需求順序,按考試名次依序分配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且依規定期限申請補訓者,由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依其申請順序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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