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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01.16. 公訓字第10110002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公開競爭方式)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 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 第十五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 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 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 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第二十六條
    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 員津貼: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性質特殊訓練之津貼發給標準,得於訓練計畫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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