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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考選部 101.06.01. 選特一字第10100028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應錄取而未錄取之補行錄取;不應錄取而錄取之撤銷錄取)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 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 第四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年度開始 前、申請舉辦考試時或於召開各該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一個月前函送考選部有 關考試等級、類科、人數等用人需求核實者。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正額錄取人員,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 人需求人數,如算至需求人數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視為正額錄取人員。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增額錄取人員,指榜示錄取人員中正額錄取人員外增加之錄取人員。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候用名冊,指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增額錄取人員成績順 序製作之名冊,其中記載者為考試等級、類科、姓名、學歷、電話及住址等事項,以供分發 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分配訓練之需。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分發機關,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定期依序,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 前,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每二個月依增額錄取人員成績順 序分配訓練。但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調整之。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同項考試,指依同一考試規則舉行之考試。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 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指不同等級之考試依較高等級逕行分配訓練,相同等級之考試依名次 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試,分為二試,必要時,得分為三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 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但各該考試規則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分試考試各試之典試事宜,由同一典試委員會辦理。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考區,指考選部得視報名人數、考試性質、兼顧政府人力設備經 費等因素,於適當地區分設考區。各種考試考區之設置,依國家考試考區設置要點之規定辦 理。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報名費得予減少,指筆試及分試舉行之口試、體能測驗、著作或發 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等,均按原定報名費數額減半收費。

  • 第九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 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 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 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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