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06.27. 公訓字第101101071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進修者應具備之資格)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 第十三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人員 :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 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