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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07.17. 總處培字第10100182801號
中央法規

  •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 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 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 班費。


  •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休閒旅遊及藝文產業 ,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 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 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 (1)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 (2)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 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 一百四十三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3.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 ,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 範圍。 4.符合第一目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 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 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 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 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 第二十二條(曠職之扣除俸給)
    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 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俸給照常支給: 一、依規定日期給假。 二、因公出差。 三、奉調受訓。 四、奉派進修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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