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10.30. 總處組字第10100540462號書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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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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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