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法
-
第五十條(法官懲戒之種類與淘汰)
法官之懲戒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五、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 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申誡,以書面為之。
-
第七十一條(法官之俸給)
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之級數及點數,依法官俸表之規定。 本俸按法官俸表俸點依公務人員俸表相同俸點折算俸額標準折算俸額。 法官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實任法官本俸分二十級,從第一級至第二十級,並自第二十級起敘。 二、試署法官本俸分九級,從第十四級至第二十二級,並自第二十二級起敘。依本法第五條 第二項第七款轉任法官者,準用現職法官改任換敘辦法敘薪。 三、候補法官本俸分六級,從第十九級至第二十四級,並自第二十四級起敘。 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轉任法官者,依 其執業、任教或服務年資六年、八年、十年、十四年及十八年以上者,分別自第二十二級、 二十一級、二十級、十七級及第十五級起敘。 法官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適用對象及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定各種加給表規定辦理。但全 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以具法官身分者為限,其各種加給應按各該加給通案 調幅調整之。 法官生活津貼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其他給與,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 至所任職務最高俸級為止。 前項所稱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 法院、行政院定之。
-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
號
別
號
組名稱
號
名稱
備註
03
行政類
31
普通行政
3101
一般行政職系
一、一般行政職系與檔案管理、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一般民政職系與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3102
一般民政職系
3104
社會行政職系
3105
人事行政職系
3108
戶政職系
3109
原住民族行政職系
3110
社會工作職系
3111
勞工行政職系
32
文教新聞行政
3205
文化行政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文化行政、教育行政職系與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史料編纂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三、新聞職系與外務行政職組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四、文化行政、教育行政職系與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五、新聞職系與交通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3206
教育行政職系
3207
新聞職系
33
財政行政
3301
財稅行政職系
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經建行政、商業行政、企業管理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302
金融保險職系
3304
統計職系
3305
會計職系
3306
審計職系
34
法務行政
3401
司法行政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司法行政職系與安全職組各職系、海巡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三、廉政職系與安全職組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四、司法行政職系與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五、法制職系與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安全保防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六、廉政職系與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3404
矯正職系
3405
法制職系
3406
廉政職系
35
經建行政
3501
經建行政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經建行政職系與交通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三、經建行政職系與原住民族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四、企業管理職系與人事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3502
企業管理職系
3504
工業行政職系
3505
商業行政職系
3506
農業行政職系
3507
智慧財產行政職系
3508
消費者保護職系
36
外交行政
3601
外交事務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新聞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組各職系與情報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僑務行政職系與一般行政、一般民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四、外交事務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3602
僑務行政職系
37
審檢
3701
審檢職系
本職系與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法務行政職組各職系、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安全保防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8
警政
3801
警察行政職系
一、本職系與海巡行政、情報行政、移民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警察機關之一般行政職系。39
衛生行政
3903
衛生行政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衛生行政職系與勞工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3904
醫務管理職系
3905
環保行政職系
40
消防行政
4001
消防行政職系
41
海巡行政
4101
海巡行政職系
一、本職系與司法行政、安全保防、情報行政、移民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海岸巡防機關之一般行政、人事行政職系。42
地政
4201
地政職系
本職系與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財稅行政、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43
博物圖書管理
4301
博物館管理職系
一、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史料編纂職系與文化行政、教育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檔案管理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三、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史料編纂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4302
圖書資訊管理職系
4303
檔案管理職系
4304
史料編纂職系
44
安全
4401
安全保防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司法行政、廉政、海巡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4403
情報行政職系
4404
移民行政職系
45
交通行政
4501
交通行政職系
一、本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06
技術類
61
農林保育
6101
農業技術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農業行政、技藝、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農業技術、農業化學、植物病蟲害防治職系與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園藝職系與景觀設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6102
林業技術職系
6105
農業化學職系
6106
園藝職系
6107
植物病蟲害防治職系
6108
自然保育職系
62
土木工程
6201
土木工程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審計、測量製圖、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與交通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建築工程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四、土木工程職系與工業工程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五、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六、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職系與農業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七、環境工程職系與環保行政、環保技術、環境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八、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與景觀設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6202
結構工程職系
6203
水利工程職系
6204
環境工程職系
6205
建築工程職系
6206
都市計畫技術職系
6207
水土保持工程職系
63
機械工程
6301
機械工程職系
本職系與審計、經建行政、交通行政、工業工程職組各職系、商品檢驗、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技藝、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4
電機工程
6401
電力工程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審計、經建行政、交通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安全保防、情報行政、工業工程職組各職系、商品檢驗、技藝、消防技術、海巡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與資訊處理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6402
電子工程職系
6403
電信工程職系
65
資訊處理
6501
資訊處理職系
一、本職系與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圖書資訊管理、統計、安全保防、情報行政、經建行政、交通行政、技藝、海巡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66
物理
6601
物理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衛生技術、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原子能職系與工業安全、環境檢驗、環保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6602
原子能職系
67
化學工程
6701
化學工程職系
本職系與審計、安全保防、經建行政、農業化學、工業安全、檢驗職組各職系、消防技術、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8
檢驗
6803
衛生檢驗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組各職系與衛生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衛生檢驗職系與衛生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四、環境檢驗職系與環保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五、環境檢驗職系與環保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六、環境檢驗、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與衛生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七、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與農業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八、農畜水產品檢驗、商品檢驗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6804
環境檢驗職系
6805
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
6806
商品檢驗職系
69
地質礦冶
6901
地質職系
一、地質職系與經建行政、農業行政、水土保持工程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礦冶材料職系與工業行政、商品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6903
礦冶材料職系
71
測量製圖
7101
測量製圖職系
本職系與地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3
藥事
7303
藥事職系
本職系與衛生行政、環保行政、衛生檢驗、環境檢驗、農畜水產品檢驗、衛生技術、醫學工程、環保技術、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4
刑事鑑識
7401
法醫職系
刑事鑑識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402
刑事鑑識職系
75
交通技術
7501
交通技術職系
本職系與經建行政、交通行政、技藝、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6
天文氣象
7601
天文氣象職系
本職組各職系與交通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602
氣象職系
77
技藝
7701
技藝職系
78
視聽製作
7802
視聽製作職系
本職系與新聞、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9
衛生技術
7902
衛生技術職系
一、本職系與衛生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衛生行政職組各職系、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80
消防技術
8001
消防技術職系
本職系與消防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1
海巡技術
8101
海巡技術職系
一、本職系與海巡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海岸巡防機關之電子工程、資訊處理職系。82
水產技術
8202
水產技術職系
本職系與農業行政、自然保育、衛生檢驗、農畜水產品檢驗、技藝、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3
畜牧獸醫
8301
畜牧技術職系
本職組各職系與農業行政、自然保育、農畜水產品檢驗、技藝、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302
獸醫職系
84
工業工程
8401
工業工程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審計、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商品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工業安全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8402
工業安全職系
85
醫學工程
8501
醫學工程職系
本職系與經建行政、衛生行政、醫務管理、衛生技術、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6
環保技術
8601
環保技術職系
一、本職系與環境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環保行政、自然保育、衛生技術、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87
航空技術
8701
航空管制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交通行政、交通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航空駕駛職系與消防技術、海巡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8702
航空駕駛職系
88
船舶駕駛
8801
船舶駕駛職系
本職系與交通行政、交通技術、消防技術、海巡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9
景觀設計
8901
景觀設計職系
本職系與經建行政、農業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90
生物技術
9001
生物技術
一、本職系與檢驗職組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附則: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二、具有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如法律另有規定者,仍應依其規定辦理。
三、本表修正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考試法律規定,經各職系考試及格者,取得考試及格職系及同職組其他職系任用資格,其原考試及格職系如已調整者,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及其同職組職系適用之。
四、本表備註欄有關「○○職系與○○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或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之規定,指各該職組中經明定與其他職組之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各該職系現職人員,始得據以單向或相互調任與其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而言。再任人員得比照上開調任規定辦理。
五、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
六、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之職系,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同職組其他職系。
七、行政職系人員與技術職系人員之間,依本表規定調任時,應具有擬調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八、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於調任時,僅得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為限,不適用本表(含附則)之規定。
- 公務人員陞遷法
-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