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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101.11.16. 部特一字第1013649759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條(法官懲戒之種類與淘汰)
    法官之懲戒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五、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 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申誡,以書面為之。

  • 第七十一條(法官之俸給)
    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之級數及點數,依法官俸表之規定。 本俸按法官俸表俸點依公務人員俸表相同俸點折算俸額標準折算俸額。 法官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實任法官本俸分二十級,從第一級至第二十級,並自第二十級起敘。 二、試署法官本俸分九級,從第十四級至第二十二級,並自第二十二級起敘。依本法第五條 第二項第七款轉任法官者,準用現職法官改任換敘辦法敘薪。 三、候補法官本俸分六級,從第十九級至第二十四級,並自第二十四級起敘。 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轉任法官者,依 其執業、任教或服務年資六年、八年、十年、十四年及十八年以上者,分別自第二十二級、 二十一級、二十級、十七級及第十五級起敘。 法官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適用對象及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定各種加給表規定辦理。但全 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以具法官身分者為限,其各種加給應按各該加給通案 調幅調整之。 法官生活津貼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其他給與,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 至所任職務最高俸級為止。 前項所稱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 法院、行政院定之。


  • 組名稱

    名稱

    備註

    03

    行政類

    31

    普通行政

    3101

    一般行政職系

    一、一般行政職系與檔案管理、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一般民政職系與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3102

    一般民政職系

    3104

    社會行政職系

    3105

    人事行政職系

    3108

    戶政職系

    3109

    原住民族行政職系

    3110

    社會工作職系

    3111

    勞工行政職系

    32

    文教新聞行政

    3205

    文化行政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文化行政、教育行政職系與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史料編纂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三、新聞職系與外務行政職組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四、文化行政、教育行政職系與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五、新聞職系與交通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206

    教育行政職系

    3207

    新聞職系

    33

    財政行政

    3301

    財稅行政職系

    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經建行政、商業行政、企業管理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302

    金融保險職系

    3304

    統計職系

    3305

    會計職系

    3306

    審計職系

    34

    法務行政

    3401

    司法行政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司法行政職系與安全職組各職系、海巡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三、廉政職系與安全職組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四、司法行政職系與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五、法制職系與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安全保防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六、廉政職系與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404

    矯正職系

    3405

    法制職系

    3406

    廉政職系

    35

    經建行政

    3501

    經建行政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經建行政職系與交通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三、經建行政職系與原住民族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四、企業管理職系與人事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502

    企業管理職系

    3504

    工業行政職系

    3505

    商業行政職系

    3506

    農業行政職系

    3507

    智慧財產行政職系

    3508

    消費者保護職系

    36

    外交行政

    3601

    外交事務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新聞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組各職系與情報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僑務行政職系與一般行政、一般民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四、外交事務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602

    僑務行政職系

    37

    審檢

    3701

    審檢職系

    本職系與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法務行政職組各職系、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安全保防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8

    警政

    3801

    警察行政職系

    一、本職系與海巡行政、情報行政、移民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警察機關之一般行政職系。

    39

    衛生行政

    3903

    衛生行政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衛生行政職系與勞工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904

    醫務管理職系

    3905

    環保行政職系

    40

    消防行政

    4001

    消防行政職系

     

    41

    海巡行政

    4101

    海巡行政職系

    一、本職系與司法行政、安全保防、情報行政、移民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海岸巡防機關之一般行政、人事行政職系。

    42

    地政

    4201

    地政職系

    本職系與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財稅行政、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43

    博物圖書管理

    4301

    博物館管理職系

    一、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史料編纂職系與文化行政、教育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檔案管理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三、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史料編纂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4302

    圖書資訊管理職系

    4303

    檔案管理職系

    4304

    史料編纂職系

    44

    安全

    4401

    安全保防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司法行政、廉政、海巡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4403

    情報行政職系

    4404

    移民行政職系

    45

    交通行政

    4501

    交通行政職系

    一、本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06

    技術類

    61

    農林保育

    6101

    農業技術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農業行政、技藝、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農業技術、農業化學、植物病蟲害防治職系與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園藝職系與景觀設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102

    林業技術職系

    6105

    農業化學職系

    6106

    園藝職系

    6107

    植物病蟲害防治職系

    6108

    自然保育職系

    62

    土木工程

    6201

    土木工程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審計、測量製圖、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與交通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建築工程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四、土木工程職系與工業工程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五、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六、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職系與農業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七、環境工程職系與環保行政、環保技術、環境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八、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與景觀設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202

    結構工程職系

    6203

    水利工程職系

    6204

    環境工程職系

    6205

    建築工程職系

    6206

    都市計畫技術職系

    6207

    水土保持工程職系

    63

    機械工程

    6301

    機械工程職系

    本職系與審計、經建行政、交通行政、工業工程職組各職系、商品檢驗、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技藝、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4

    電機工程

    6401

    電力工程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審計、經建行政、交通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安全保防、情報行政、工業工程職組各職系、商品檢驗、技藝、消防技術、海巡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與資訊處理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6402

    電子工程職系

    6403

    電信工程職系

    65

    資訊處理

    6501

    資訊處理職系

    一、本職系與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圖書資訊管理、統計、安全保防、情報行政、經建行政、交通行政、技藝、海巡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6

    物理

    6601

    物理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衛生技術、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原子能職系與工業安全、環境檢驗、環保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602

    原子能職系

    67

    化學工程

    6701

    化學工程職系

    本職系與審計、安全保防、經建行政、農業化學、工業安全、檢驗職組各職系、消防技術、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8

    檢驗

    6803

    衛生檢驗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組各職系與衛生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衛生檢驗職系與衛生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四、環境檢驗職系與環保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五、環境檢驗職系與環保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六、環境檢驗、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與衛生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七、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與農業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八、農畜水產品檢驗、商品檢驗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804

    環境檢驗職系

    6805

    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

    6806

    商品檢驗職系

    69

    地質礦冶

    6901

    地質職系

    一、地質職系與經建行政、農業行政、水土保持工程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礦冶材料職系與工業行政、商品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903

    礦冶材料職系

    71

    測量製圖

    7101

    測量製圖職系

    本職系與地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3

    藥事

    7303

    藥事職系

    本職系與衛生行政、環保行政、衛生檢驗、環境檢驗、農畜水產品檢驗、衛生技術、醫學工程、環保技術、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4

    刑事鑑識

    7401

    法醫職系

    刑事鑑識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402

    刑事鑑識職系

    75

    交通技術

    7501

    交通技術職系

    本職系與經建行政、交通行政、技藝、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6

    天文氣象

    7601

    天文氣象職系

    本職組各職系與交通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602

    氣象職系

    77

    技藝

    7701

    技藝職系

     

    78

    視聽製作

    7802

    視聽製作職系

    本職系與新聞、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9

    衛生技術

    7902

    衛生技術職系

    一、本職系與衛生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衛生行政職組各職系、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0

    消防技術

    8001

    消防技術職系

    本職系與消防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1

    海巡技術

    8101

    海巡技術職系

    一、本職系與海巡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海岸巡防機關之電子工程、資訊處理職系。

    82

    水產技術

    8202

    水產技術職系

    本職系與農業行政、自然保育、衛生檢驗、農畜水產品檢驗、技藝、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3

    畜牧獸醫

    8301

    畜牧技術職系

    本職組各職系與農業行政、自然保育、農畜水產品檢驗、技藝、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302

    獸醫職系

    84

    工業工程

    8401

    工業工程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審計、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商品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工業安全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402

    工業安全職系

    85

    醫學工程

    8501

    醫學工程職系

    本職系與經建行政、衛生行政、醫務管理、衛生技術、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6

    環保技術

    8601

    環保技術職系

    一、本職系與環境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環保行政、自然保育、衛生技術、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7

    航空技術

    8701

    航空管制職系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交通行政、交通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航空駕駛職系與消防技術、海巡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702

    航空駕駛職系

    88

    船舶駕駛

    8801

    船舶駕駛職系

    本職系與交通行政、交通技術、消防技術、海巡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9

    景觀設計

    8901

    景觀設計職系

    本職系與經建行政、農業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90

    生物技術

    9001

    生物技術

    一、本職系與檢驗職組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附則: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二、具有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如法律另有規定者,仍應依其規定辦理。
    三、本表修正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考試法律規定,經各職系考試及格者,取得考試及格職系及同職組其他職系任用資格,其原考試及格職系如已調整者,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及其同職組職系適用之。
    四、本表備註欄有關「○○職系與○○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或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之規定,指各該職組中經明定與其他職組之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各該職系現職人員,始得據以單向或相互調任與其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而言。再任人員得比照上開調任規定辦理。
    五、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
    六、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之職系,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同職組其他職系。
    七、行政職系人員與技術職系人員之間,依本表規定調任時,應具有擬調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八、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於調任時,僅得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為限,不適用本表(含附則)之規定。

  •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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