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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3.19. 公訓字第102000353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 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 第五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服兵役,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依兵役法服法定役役期尚未 屆滿或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服務期間尚未屆滿,繳有證明者。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進修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修讀公立 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明 者。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指正 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患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或子女重症繳有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醫院證明,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繳有證明者。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需養育三足歲 以下子女繳有證明者。 考選部於榜單及錄取通知函均應記載錄取人員為正額錄取或增額錄取。

  • 第十二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但依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依其規定期限報到。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 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到。但經否准延期報到者,應於否准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 日內報到。 前項延期報到之申請,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用人機關應於受 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函復結果。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應註銷其分配。經註銷分配之職缺,由分發機關或申 請舉辦考試機關另行分配有關等級類科考試錄取人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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