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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06.14. 總處培字第1020035642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公開競爭方式)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 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第七條 、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且無第十二條不得應考情事者,皆得報名分別應各 該考試,並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本法第二條所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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