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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考選部 103.01.28. 選專二字第103000046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 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 經驗。 前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發照機 關後辦理之。

  • 第三十四條(技術士學歷比照遴用之規定)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 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 第十一條(高考、普考之考試規則訂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 方式。 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業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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