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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02.06. 總處培字第103002230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予以補助。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含當日) 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 第一條(立法目的)
    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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