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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02.11. 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第四條(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 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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