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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考選部 103.02.26. 選規一字第103130007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經總統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按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日起發 生效力。」考試法第28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本法生效日期為本年 1 月24日。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即 103年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辦 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 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 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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