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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08.19. 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對於經常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 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之公務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但其他法律有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環境,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會同衛生、環保等相關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對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環境,由各中 央二級以上主管機關會同衛生、環保等相關機關認定之。


  • 七、一般健康檢查之經費,在各機關年度預算內支應。 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後,應於實施當年度申請檢查費用之補助。如於申請檢查費 用補助前,調任其他機關(構)者,其檢查費用仍由原任職機關(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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