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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05.14. 公地保字第107000548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二條(職務涉訟之辯護及協助)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 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第五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 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第十三條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 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 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由服務機關預算支應。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 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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