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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09.03. 公訓字第1070017673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各等級考試及格證書之發給及分發任用;證書費額得予減少之規定)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 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 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 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新訓練、停止訓練 、訓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請 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但訓練性質特殊,於 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 定或備查。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費額。

  • 第十二條(進修之核定及補助)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 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 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 第二條
    本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 第二十五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本法有關進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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